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6-24 点击数:

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155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按计划顺利完成所承担科研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校科研处归口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以及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种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及用途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经费是指因承担和完成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性工作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费。其来源如下:

   1.纵向科研经费,指由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并得到各级政府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科技支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及地方各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立项课题的专项拨款。

   2.横向科研经费,指我校教师承接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科技协作、转让科技成果、科技咨询及其他涉及技术服务的项目研究经费,或者我校教师参与有关单位申报立项中标科研项目的协作经费。

   3.学校科研专项基金:指学院专门设立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4.各种科研成果转让回收的成本费和提成费等。

经费用途:用于校内各种科研资金项目资助、科研成果奖励、纵向课题经费配套、专家学术报告劳务酬金等。具体包括:(1)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校内科研课题;(2)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资助的出版项目;(3)经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奖励的科研成果;(4)批准立项但不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即自筹经费项目)按10.5给予经费配套;(5)经政府部门批准的、资助力度不够的纵向科研项目按1:1给予经费配套;(6)学校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劳务酬金;(7)其它。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及分配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学校财务处与科研处对科研经费实行共同监督和管理。科研项目一旦获批立项、合同签订生效后,项目经费汇入学校财务帐户。

(二)科研处认真核实项目经费的到帐情况,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使科研经费尽快发挥作用。

 (三)项目负责人持“经费使用卡”到财务处建立项目经费账户,并进行核算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律录入经费卡,作为项目开支的记录。

 (四)项目经费报账凭证,必须是真实、合法的正规发票及凭证,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二级学院一把手签字,在学校财务处办理报账事宜。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学校财务制度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做到专款专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非科研性开支。

  (六)为鼓励节约使用科研经费,对结题后的剩余经费可作为新项目的启动经费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到学校财务帐后,学院按以下比例收取管理费,费用由财务处、科研处下拨经费时直接提取单独建账,科研处负责管理。

   1.纵向科研经费:1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经费不收取管理费,1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提留5%作为管理经费,3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研处提留3%作为科研管理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经费提留比例按《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学校科研专项基金项目不作提留。

   第六条 纵向课题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列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横向课题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列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学校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列支开题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

   第七条 拨付到学校帐户的科研项目经费除学校提留外,其余研究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二级学院领导监管制,经费支出按项目研究计划严格掌握使用。

   第八条 科研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计划调整、负责人变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时,项目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报请科研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预算及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得擅自变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停止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财务处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或津贴中扣除已报销的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执行之日起,无论何种原因,半年内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项目;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项目;

   3.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4.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题,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题时间3个月以上的项目;

   5.拒不接受各级管理部门阶段性检(抽)查的项目。

   6.在经费使用上有明显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十条 科研经费必须与科研项目申报支出内容大体一致,主要开支范围为:

   1.科研业务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相关学术会议(须有会议文件)差旅费;办公用品、业务资料、报告的印刷费;论文版面费;购置和复制项目所需要的书籍采购费;以专著为项目研究成果的编辑出版费;学术论文评议、成果鉴定、专利申请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本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4.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研经费。

   5.资产占用费: 包括水、电、房屋、设备使用费等。

   6.管理费:用于课题间的调剂、课题管理、成果推广等开支。

   7.其它费用:包括与科研工作有关的咨询费等。

   8.以上涉及到有关人员劳务酬金支出的,按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劳务酬金发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仪器、设备等财产均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陕西国际商贸学院图书馆图书采购管理办法(草案)》、《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物资采购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

   第十二条 当科研成果获得经济效益时,科研合同(协议)中有相关收益条款的,学校和科研经费提供单位按合同规定比例共同分享成果收益;原科研合同(协议)中没有相关收益条款的,学校在下达任务书前与项目组协商制定分享成果收益的比例。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要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合同的预算进行列支,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经费,严禁各项支出超出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禁将科研任务转包。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第十四条 本着“用好用实经费”的原则,按照支出数目、性质及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予以报销。课题立项至结题鉴定通过期间,累计报销经费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60%,剩余40%于鉴定结束并合格之后予以报销。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确定的经费预算使用经费,如支出与预算不符时,必须报科研处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支出。财务处对经费支出的票据真实性、规范性及合法性把关,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及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标准,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项目组人员可适当参加与本研究课题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省内的学术交流会直接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酌情批准课题组成员报名参加;省外参加学术交流会原则上必须有大会交流论文,需报科研处批准备案。参加学术交流会所需费用均从本人承担的项目经费中报销,参与者报销所需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各类研究项目的实验,要尽量在校内相关实验室完成。校内各实验室应对科研人员的实验项目提供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必须的帮助。实验所需经费经科研处批准后由财务处从课题经费中直接划拨给相关实验室。校内尚不具备条件而需要到校外进行的实验项目,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同意,报科研处备案后,方可报销所需外研经费。

第十八条 科研处对各类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与抽查,若经费使用出现违规者,项目负责人应做出解释;对经费使用严重违规者,将追究课题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并冻结其课题经费。

第六章  科研经费结算及结余经费的分配

   第十九条 在科研项目按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将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有效结题(验收)材料交科研处,作为办理有关结余经费手续依据。

第二十条 结题后的结余科研经费,经科研处备案后可直接转入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的其它项目中继续使用。对暂无承担其它项目者,此结余经费由原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于科研及教学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国际商贸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暂行)》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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